审理法院:常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482民初422号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82民初422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蒋某某(缺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非法同居史,但原告诉称,其身孕是与被告同居所致,证据尚不确实充分。同时,原告为有夫之妇,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非法民居,有违公序良俗风尚。因此,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同生
法官助理曾婷
代理书记员谢诗蕾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