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例1,213字数 403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0785民初1051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85民初1051号

原告:迟某,女,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迟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平平
法官助理张博文
书记员于群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