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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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常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482民初421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82民初42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蒋某某。(缺席)。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账单,虽有用微信红包及转账方式,支付现金给微信号为“蒋总”和“情缘”的人使用,但微信号为“蒋总”、“情缘”的人是本案被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被告作为非法同居男女朋友关系,相互之间为日常生活互相支付一定费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同时,为打牌赌博而支付,更是于法不予保护。因此,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同生
法官助理曾婷
代理书记员谢诗蕾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