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同仁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青2321民初26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4
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2321民初26号
原告:党某,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南州。
被告:康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南州。
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党某财产折价款110000元;并以110000元为本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长青
法官助理张志玫
书记员陈亚梅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