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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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0521民初5829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4

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521民初5829号

原告李某1,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方杰,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本院认为,本案应系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1与被告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20元,被告黄某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雁
代理书记员刘锦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