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902民初310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902民初310号
原告:温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曹某,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月即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尽管在家庭琐事方面,双方有所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婚姻生活的维系需要双方的理解、支持,一方的不满、埋怨,需要另一方的体谅与包容,且温景稀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不宜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伟
书记员周晶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