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康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2民初226号
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2民初226号
原告:车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日,不识字,甘肃省临潭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
被告:石某1,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8日,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9年2月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共同生活,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征求孩子的意见时,孩子石某2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也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并主动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孩子石某2由原告车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石某1要求探视孩子时原告车某应予以配合;
二、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石某1所有;
三、2019年3月被告石某1从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承包工程),由被告石某1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仲祥
人民陪审员苏晓梅
人民陪审员马治廷
书记员高龙龙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