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0523民初645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645号
原告:黄某,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澎涛,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二人虽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绍军
书记员常凯强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