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康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2民初485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2民初485号
原告:马某1,女,回族,1993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
被告:马某2,男,回族,1984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址同上农民。
本院认为,双方结婚时间十年多,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
综上所述,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家庭考虑,夫妻关系仍能维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生
人民陪审员马春兰
人民陪审员马玉忠
书记员杨斌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