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甘2921民初17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2921民初177号
原告:牟某某,女,回族,1999年2月14日出生,住临夏县麻尼寺沟乡。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94年2月1日出生,住临夏县韩集镇。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且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现已分居两年。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马涛长期随被告马某某生活,故应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对于被告所述共同债务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及证人无法证明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该债务为2016年产生,原、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牟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孩子马涛由被告马哈录力抚养;
三、原告牟某某给付被告马哈录力孩子抚养费2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玉林
法官助理祁岚
书记员高雯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