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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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浙0110民初361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5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361号

原告:彭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张某,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有分割财产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被告应按协议向原告支付剩余50万元款项,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不含车牌)。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彭某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彭某将现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浙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过户至原告彭某名下(不含车牌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马超
书记员周露燕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