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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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181民初2192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81民初2192号

原告:李某1,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黄某,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李某1、黄某自行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且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创造在一起的机会,以家庭建设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1要求与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园园
书记员张箫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