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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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屏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川1529民初99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529民初99号

原告:程某,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树,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罗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其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后应按离婚协议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150,000元,与本院查明事实部分不相符,对不符合事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符合事实的部分(9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程某支付99200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559元,由被告罗某负担1091元(此款原告程某已经预交,由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银堂
书记员  周雪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