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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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17民初790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7民初790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珍,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系原告所在居委推荐人员。
被告:马某1,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相识、相恋、共同生活经历及此次庭审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情况,本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理由如下:首先,原告与被告自1996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年××月双方便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且被告是在知晓原告已与他人生育一女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登记结婚,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其次,原告与被告一年左右的时间便生育了儿子马某2,且双方已将马某3、马某2抚养成人,二人现均已二十多岁,有回报父母的能力,可见双方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共同维持家庭生活、抚养子女,共同担当应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再次,现被告因身体原因暂无法工作,双方更应该加强沟通,携手共进,共度难关,而非劳燕分飞,各奔东西,无视长达二十余年建立起来的感情。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对方负责的态度,认真沟通,恢复平等、和睦、文明、礼让、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薛志军
书记员李嘉玮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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