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5民初785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6
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5民初785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艳,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后,家庭矛盾不断,现在已不可调和。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婚生儿子黄某2现在被告家居住生活,且被告自愿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黄某2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婚生儿子黄某2由被告黄某1抚养,原告李某不承担抚养费;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建
书记员张鑫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