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例906字数 264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359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7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35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原告以被告婚后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红光
书记员柴丽娅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