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民终1731号
案 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曾用名曹蕊),女,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波,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提交的《遗赠抚养协议书》上没有曹建华的签字,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件,且无法确定曹建华真实意识表示。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该《遗赠抚养协议书》的效力,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上诉人蔡某对曹建华进行了抚养,且支付了部分案涉房屋的银行贷款,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8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凯
审判员常沛
审判员蒋德军
书记员蔡玉龙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