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浙0702民1444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7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2民1444号
原告:王某,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方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可协议的效力。被告方某未按协议约定足额给付原告王某补偿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主张补偿款65000元,可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离婚补偿款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项璐
代
书记员郑小怡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