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赣0202民初216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202民初216号
原告:严某,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被告:徐某1,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近7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女孩徐某2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应由被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
二、男孩徐某3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女孩徐某2(13岁)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600元,此款由原告在每年的6月份支付3600元,12月份支付3600元,至女孩成年时止;
三、财产处理,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顺平
书记员陈沁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