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722民初656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2民初656号
原告李某1,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2,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原告李某1女儿。
被告石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原告之女李某2和被告石某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2向原告李某1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每人各偿还50%。被告石某应承担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50%,即2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借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262.5元,被告石某负担262.5元(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的262.5元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琳
书记员朱继业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