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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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121民初2134号

案  由:婚姻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21民初2134号

原告:蒋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刘某,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认为,有效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刘某与蒋某登记结婚时,被告刘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在此重婚期间应属无效。但被告刘某与案外人黄艳于2019年10月10日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本案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现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刘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庆华
法官助理朱微微
书记员朱微微(兼)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