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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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赣0202民初46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202民初46号

原告:徐某,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被告:王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景德镇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缺少沟通,加上被告喜好打牌,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且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财产处理: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顺平
书记员陈沁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