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沅陵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1222民初273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0
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22民初27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茂胜,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0065。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谢某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一子,说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的现状是因双方近年来因家庭需要外出务工生活,缺乏相应的交流和沟通,以致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时,过于简单、且不注重方法,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了一定的隔阂和矛盾,但这些隔阂和矛盾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从维护家庭利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的感情是能够修复的。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华
法官助理宋建亚
代理书记员向涛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