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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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8民终233号

案  由:婚姻家庭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1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98年3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豫08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被告的母亲王四妮在怀孕离家出走后流产,现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系父子关系,但并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虽提交亲子关系鉴定申请,但在法院多次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缴纳鉴定费用而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本人承担。因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艳敏
审判员员娜娜
审判员宋德勇
法官助理李志国
书记员王宜丛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