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1民初539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1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1民初539号
原告:宁某1,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住扶沟县。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条件。原告宁某1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子女。原告宁某1提出离婚,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同时原告宁某1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原告宁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宁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鑫永
书记员朱冠潇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