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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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1民初539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1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1民初539号

原告:宁某1,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生,住扶沟县。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条件。原告宁某1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子女。原告宁某1提出离婚,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同时原告宁某1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原告宁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宁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鑫永
书记员朱冠潇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