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729民初652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31
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9民初652号
原告:邵某1,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张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1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新力
书记员李沛霖
2020-03-31